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公务的时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
同时使用几种通用的语言文字执行公务的,可以以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语言文字为主。
5、组织公安部队权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的军事制度和当地的实际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6、少数民族干部具有任用优先权
选举制度
选举是指公民按照特定的方式选择国家公职人员的行为。
选举制度是规定公民与国家政权之间关系的、由公民通过选择国家公职人员的方式,而赋予国家政权合法性的一系列制度和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选举制度是指各级人民代表的选举、选择制度。
各级人民代表的选举、选择制度,包括普通地方选举和军队人民代表、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台湾省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选择制度。
普通地方选举适用于一般行政地方人民代表的选举、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的选举。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获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检察院或者法院没有决定停止当事人行使选举权利的;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的;正在被劳动教养的;正在受拘留处分的人员,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间接选举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在普通地方选举中,地方各级人大代表享有选举权;但享有被选举权的人不限于本级人大代表。
在军队县级以上人大代表的选举中,同级军人代表大会的代表享有选举权,但享有被选举权的人不限于本级军人代表大会的代表。
在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中,选举会议的成员享有选举权,但享有被选举权的人不限于选举会议的成员。
台湾省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协商选派,享有被选举权的人是参加协商选派的成员,但享有被选举权的人不限于参加协商选派的成员。
2、暂停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在直接选举中,因危害国家安全或者其他严重刑事犯罪案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经检察院或者法院
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和和被选举权。
3、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被剥夺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直接选举中选民资格的确认
1、选民登记
选民登记是对每一个选民所进行的法律上的认可。
公民必须依法进行登记,经过资格审查,被编入选民名单,加以公布,才能成为选民。
选民登记由选举委员会主持,按选区进行。
每次选举前对上次选民登记以后新满18周岁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公民,予以登记。
对选民经登记后迁出原选区的,列入新迁入选区的选民名单。
对死亡和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予以除名。
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
2、选民名单的公布
3、选民资格争议的裁决
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
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在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
(三)选举人权利的保障
1、选举人权利的保障
任何人不得在任何时候采取任何方式追查选举人的选举行为。
2、秘密投票和差额选举
选举一律采取秘密投票的方式。
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人代写。
(2)差额选举
各级人大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差额选举方式。
二、主持选举的机构
(一)主持选举的机构
直接选举由本级选举委员会主持,间接选举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主持。
军队人大代表的选举由各级选举委员会主持。
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
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成立特别行政区选举会议,选举会议推选选举会议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选举会议。
台湾省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决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和军队负责组织协商选派。
(二)直接选举中选举委员会的职权
1、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
3、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
5、划分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
7、委派人员主持投票站或选举大会的选举;
9、受理对选举中违法行为的检举和控告。
三、代表名额的分配
(一)一般行政地方人大代表名额的分配
全国人大,省、自治区、县、自治县人大代表的名额,均由本级人大常委会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4倍于城市(镇)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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